同性戀和多元化家庭(利未記18:22)
希伯來書13:4
「人人應該尊重婚姻的關係;夫妻必須忠實相待。上帝要審判放蕩和淫亂的人。」
多元化家庭: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要如何聚攏在一起成為一個家,往往超出了法律的邏輯,有些人即使沒有血親關係、沒有締結婚姻,仍舊相互照顧、關愛對方、分享生活,且因為長期緊密的相處,對彼此的生活與性格瞭若指掌,成為彼此生命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人。這些人可能是同性伴侶,也可能是不願進入婚姻的異性戀情人;可能是離了婚的中老年婦女,孩子大了不在身邊,幾個好姊妹就相依相伴幾十年;也可能是年紀大了才終於遇上的黃昏之戀,因為顧慮子女的感受,幾十年相伴也沒有結婚。
雖然他們的「成家邏輯」挑戰了既存的法律體系與漢人父系家庭的文化傳統,既不以生養孩子為目的、也不見得是性與愛情的獨佔結合,但不代表他們之間的情感連帶比血親或婚姻關係來得薄弱,但因為國家法律將他們排除在外,造成這些家庭許多實質權益的損害,包括因為家庭關係不被承認,使醫療探視成為問題;有人在伴侶死亡後,於痛失愛侶之際,還得為了財產和對方家人爭訟,或是已經生養孩子的同性伴侶,因為法律不保障第二親權,造成家庭與社會生活的困難…,以上種種難題,其實只消法律承認他們的家庭與伴侶關係即得輕易避免,卻因為國家一再延宕立法,導致悲劇不斷上演。
為解決上述社會排除與法律匱缺所造成的不平等,伴侶盟以「自由戀愛、平等成家」為核心理念,草擬了此一包括「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等制度的民法修正案,希望透過立法行動,讓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乃至不以性關係為基礎的結合,都可以依據自己的需求選擇結婚、登記為伴侶或多人家屬,合法地建立自己的家,追求、定義屬於自己的幸福。
伴侶制度則是創設一套不分性別、不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的成家方式,可納入不同形式的親密關係,包括:情人、好友、姊妹…。由於人們的親密關係相當多樣,其所需求的權利義務內涵不盡相同,因此,伴侶制度的設計更強調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將遺產繼承、居住安排、家務勞動、子女扶養…等權利義務安排開放給當事人協商決定,而不是如婚姻制度般,由法律規範好一整套固定框架,當事人僅能遵循。
多人家屬則是以「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的概念擴充民法中「家」的定義,也就是說,「家」不再是以親屬關係作為必要基礎,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在一起,無論是沒有血緣關係的朋友、情人,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的親屬,只要視彼此為家人即能共同成家。
伴侶盟這三套成家制度的立法,將還給同性伴侶平等結婚的權利,相當程度矯正台灣社會長久以來存在的性傾向歧視,而透過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制度的創設,台灣現存「成家等同於婚姻、婚姻等同於幸福」的狹隘想像將被改變,國家與社會將透過這項法律改革,讓人民不再無意義地受苦、有機會合法地自由結合,自主選擇家人。
雖然現存很多法律文件都能解決最切身需要的醫療決定權和財產繼承等技術問題,但「伴侶」之間並非只有財產或醫療要處理,也會需要用到減稅或社會救助、保險條件、子女教育補貼,這時就會需要用到「法定身份」了,多人家屬家庭中,負責經濟與財務供應者,也需要法定身份來申報扶養、申請所得稅減免。
最後,也是同樣重要的一環,是「社會認可」。沒有法律身份的認可,就沒有社會的認可,就會繼續被當作「不正常」。法律永遠是社會進步的前沿,有了法律的認可,社會的歧視才能在教育配合下,逐漸弭平。的確,願意的人可以兩個人、三個人、五個人、十幾個人住一起,誰管的著?但是,我想要被稱作「家」,我想要被稱作「伴侶」,這是我的權利。
何況,作為公民,我們有權要求國家制度保障所有基本權利。我並沒有義務去證明一種可以保障我的制度有效,相反的,是政府有責任、有資源,去研究或制定更有效的制度,而不是在做不到或研究結果出來前,先拿走我的權利;當事涉基本權利時,社會多數更沒有資格以現況的「穩定」,來否定改變的需求。好比言論自由,很多人會講亂七八糟的話,大家可以互相亂罵,讓社會看起來混亂,但是,可否說由此證明言論自由不好、無效,在每個人都懂得彼此尊重前,先取消大家的言論自由??法西斯和極權主義最穩定最有效率了,我們要不要支持那樣的政治制度算了?這就是權利和道德觀感之間的不同。
再來,回顧一下什麼是「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制度」
伴侶制度:唯一的限制只有「兩個人」,其它沒有界定,雙方不必非得是情愛關係,也可以是兩個好友、親戚選擇一起生活、互相扶持。對於有情愛關係的伴侶,伴侶制度只是比交往更進一步,處理雙方共同生活的法律問題,卻沒有姻親、與雙方家庭往來照顧等責任。比方一個不想結婚的異女,和同樣不想結婚的男同性戀好友,因為生活習慣契合,想住在一起互相照顧,或是兩個喪偶的好友,想老來為伴;伴侶制度照顧的就是這樣的人。伴侶制度採分別財產制,但詳細分配由雙方議約決定。
「多人家屬制度」是把非情愛關係的伴侶制度擴大,以互助模式,長久一起生活。在這個「家庭」裡,可以有已婚夫妻、伴侶、單親家長與孩子,以及各自還在世的父母、過世親友託付的孩子。也可能是一群修士、宗教修行者、神職人員,因為長年遠離原生家庭,卻彼此熟悉互相照顧,而組成的單位。多人家屬制度沒有人數限制,但仍必須遵守民法六等親內不得結婚,有婚姻關係者仍受通姦罪約束,而且也不能以「家庭」為單位領養小孩。(但組成家屬的個別夫妻或伴侶可以)
家屬之間,無血親關係者則無財產繼承權,除現行民法對遺產的規定外,其它財產分配或經濟資源分配,則由家屬間自行議定。
現在也有很多家庭是「組合家庭」,各自離婚、再婚的夫妻,帶著之前婚姻中生下的兒女住在一起,或是離婚後有新的同居伴侶,這些情況也不盡然就天長地久,也很可能再分開,這對孩童的衝擊又如何計算?沒有同性婚姻、沒有伴侶制度下,社會仍有這些問題,也就是說,伴侶制度或多人家屬制度,並沒有製造「新的」或是「更多」問題,相反它可能提供了解決問題的額外力量。
若"多元成家"真是以「照顧關係人」等互助概念為前提,那為什麼不取個不容易讓人誤會的名字呢?例如"照顧關係團體法案".....
如果是這樣,我們應該回到古代,讓有錢人可以合法三妻四妾,多元化家庭可能是時下面對許多家庭破碎或是不健全下的折衝之策,開放之後,不也就合法化甚至鼓勵家庭。
「多元成家」是整套法案的總稱,其精神就是「家」不應該只有一種形式,每個成年人都有權在自由意志下,選擇家人與成家的方式。是媒體和各連署機構將第三套「多人家屬制度」誤傳為多元成家(然後扣上亂倫印象)。
.伴侶制的設計是否把社會更推向傳統家庭功能萎縮之狀況,然後再想用關係複雜多重的多元成家去彌補??(伴侶制中,伴侶兩方的親人沒有姻親關係,所以伴侶不會再被期待對對方長輩進行照顧,這樣的設計是不是更促成了長輩們無人照顧,才會需要多元成家??)
A:傳統家庭的崩解,乃是源自於工商社會與壽命延長的趨勢,即便沒有伴侶制度的存在,選擇只同居不結婚的年輕人也已到了足以「萎縮」傳統家庭功能的數量。奉養不起父母、生不起孩子,這都不是結婚意願問題,是經濟能力問題,是國家政策沒有長遠性的問題。我個人反而認為,伴侶制和多人家屬制度一旦通過,將使婚姻的價值更突顯,雖然這不是三個法案設計時的初衷,但它反而會讓婚姻成為一種「經過深思熟慮」、「能滿足特定條件(經濟能力與意願)」、更具社會價值優勢的制度。
同性戀
很多同性戀者試著到教會尋找出路,卻沒有找到,他們離開教會後,就會變成教會的敵人。教會一定要改變對待同性戀者的眼光和心態,不能再只是單單指責同性戀的行為和激烈的訴求,卻一直忽視要起來用天父的心去憐憫、接納、服事他們,把天父的愛與醫治帶進他們的生命。
今天許多同性戀朋友面對教會的感受,就很像光光看到換新髮型的媽媽一樣,他們心裡疑惑著:「這是『真的』教會嗎?教會所表現出來的,是『真的』和所說的一樣嗎?」雖然基督徒常常會說同性戀者跟我們一樣都是罪人,都可以來教會信耶穌,但是我們其實會發現,教會中的氣氛經常是不歡迎同性戀者的。
教會應該要如何面對同性戀族群?讓我們從聖經來看四個原則:
一、檢視我們的內心 (路九56)
路加福音9:56「人子來不是要滅人的性命,是要救人的性命。…」
耶穌說「你們的心如何」?也就是說,耶穌要我們檢視自己的「心」是什麼狀態。
面對同性戀者,尤其是在今天這個同志運動風起雲湧的世代,性解放運動又常利用同性戀議題在社會中激進地發聲,我們的心確實很容易落入血氣、憤怒、反感、排斥的狀態裡;我們有意無意間,很容易對同性戀者產生對立、血氣、排斥的情緒。
二、調整我們的態度 (提後二24-26)
提摩太後書2:24「然而主的僕人不可爭競,只要溫溫和和的待眾人,善於教導,存心忍耐」
面對同性戀朋友時需要調整我們的態度,不要落入情緒性的爭執裡;有時同性戀朋友不是覺得福音不好,而是受不了傳福音的人的態度。
新舊約聖經都清楚指出同性戀行為是罪,違背神創造兩性的倫理界線;但是,同性戀只是眾多的罪當中的一項(林前六9-10),同性戀行為的罪並不是特別的大罪,和異性戀當中的婚前性關係、外遇、淫亂、雜交等一樣都是罪。
三、堅持真愛與真理 (詩九十七10,耶三十一20;林前十三6,林後十三8)
詩篇九十七10 你們愛耶和華的,都當恨惡罪惡。
基督徒應該要有一種「又愛又恨」的性格:愛神愛人,恨惡罪惡。基督徒需要體會天父憐憫的心腸,用永不放棄的愛接納、陪伴同性戀者;基督徒同時也要體會天父忌邪的心腸,敬畏神在聖經裡清楚的教導,不能有不聖潔的妥協。有些基督徒的錯誤在過於強調憐憫而犧牲真理,又有其些人的錯誤在過於強調真理而犧牲憐憫。
不要反應太大,請把他當個「人」看:反應太大可能會讓對方感到自己已被拒絕(同性戀者通常都很敏感),把他當做一般人正常看待,而非只看他是個「同性戀」。用神的眼光去看待一個同性戀朋友,不論他現在是否認識神,他是天父創造的孩子。我們要去了解他生命的空虛、掙扎及困擾,讓他感到被愛和關心。
民調
關於同性婚姻的議題有很多民調,包括一些在21世紀頭10年持續進行的跟蹤調查。全球民調呈現一個持續支持同性婚姻的趨勢。21世紀頭10年在很多已開發國家進行的民調顯示有過半數調查者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已開發國家對於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態度依據不同的組別,在年齡、政治形態、宗教、性別方面各有不同。
最近在美國的民調顯示,美國公眾對於同性婚姻的支持呈上升趨勢。2005年,當被問及「同性戀者間的婚姻是否應該受到法律認可,並具有與傳統婚姻相同權利」一題時,只有28%的受訪者給出肯定的答覆,68%的受訪者給予否定的答覆(剩餘的4%表示不確定)。當在2013年進行這個問題的調查的時候,50%的受訪者表示他們支持同性婚姻,41%表示反對,剩下的9%表示不確定。
在幾個國家進行的一些更詳細的民調和研究表明受教育水平較高,以及年輕人通常更傾向於支持合法化同性婚姻。
大部分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認為,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婚姻權都是基本人權之一,然而, 有不少學者質疑人權或平權能否成為支持同性婚姻的有力理據,如哈佛學者麥可·桑德爾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一書中指出從「平權」的理念證立同性婚姻的做法是難以成立的, 他認為婚姻的意義和同性戀是否道德才是討論的焦點, 他寫道「要決定政府該不該承認同性婚姻,怎可能不先為婚姻之目的、同性戀的道德地位,來一場道德辯論呢?
」
對於以人權為由支持同性婚姻的局限性,有人認為應該由婚姻本身來思考同志婚姻的意義。指出同志婚姻帶來的思考不只是「(只有同性戀)要婚權」,也要反思「為什麼是異性戀壟斷了婚姻的意義?(為什麼我們社會是異性戀社會?)」這個更大的問題。他們質疑自由結合的權利為何只限於政治或公共事務(憲法上的自由結社),卻剝奪人們在私人事務例如婚姻方面的同樣權利。他們認為相對同志婚姻的「將婚權平等分配讓人們自由選擇」,反對同志婚姻「寸土不讓」、認為婚姻的傳統意義不能絲毫更動的姿態,是現代自由平等思潮與傳統保守壟斷之爭。[來源請求]
但有論者認為這種說法仍然以人權作為支持同性婚姻的最終原因,因為所提及的「平等」和「自由選擇」正是人權的意思, 只是用其他字眼表達而已。有論者也質疑支持者「婚姻是私人事務」的理據,認為婚姻(或婚姻法)是社會法律中的一條法例,是當地人民認可及肯定的關係,所以會使用公帑給予已婚伴侶相關福利。因此,反對同性婚姻不是反對及干涉同性戀者的私人事務,而只是反對透過修改婚姻法使社會大眾認可及肯定同性戀關係。據此認為,討論焦點不應是「是否平等」,而是「社會應否肯定同性戀關係」。
宗教
同性婚姻辯論雙方的爭論焦點經常集中在宗教理由和/或宗教教義方面。爭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同性婚姻是否會影響宗教自由。宗教人士的擔憂包括如果該宗教的教義反對同性婚姻,那麼其拒絕為同性伴侶主持宗教儀式的行為是否會引致反歧視法律訴訟,使得宗教組織必須違背教義接受同性婚姻,從而影響宗教自由。一些宗教組織會拒絕為同性伴侶提供就業,公共場所,收養服務及其他福利。一些國家的政府,保證宗教自由的條款被包含在婚姻平等法規之中。
世界上的主要宗教對於同性婚姻抱持十分不同的立場。例如最大的基督教教派,羅馬天主教教廷對此的官方立場是反對。東正教、一些新教教會、大部分的穆斯林、印度教民族主義者和東正教猶太人都持相同的立場。佛教在這個問題常通常被認為持矛盾的態度。但也有很多教堂和教派,包括一些基督教徒、穆斯林、佛教徒、猶太教徒、印度教徒以及澳大利亞的現代印度教社區和佛教徒都支持同性婚姻。
2012年,台灣舉行主題為「革命婚姻-婚姻平權
伴侶多元-」的同志大遊行。當中使用平權作基本論調。這是華人地區首次為以同志婚婚姻為主題的大規模遊行。主辦單位台灣同志遊行聯盟的表示,除了平等,應徹底檢視婚姻在制度、文化、社會各方面所造成的性/別壓迫與階級壓迫;打破以生殖為基礎的成家想像,豐富及肯定各類相聚與相愛的成家可能。
主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花三年時間草擬了「多元成家草案」 ,於2013年10月8日送進立法院[29] 。草案分為三部分: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伴侶制度草案
家屬制度草案
其中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首先獲得足夠提案立委人數的連署,並在10月25日通過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法國反同性婚姻大遊行
法國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論引發法國社會的嚴重分化。很多人認為法國是一個對性十分開放的國家,但反對派卻在2013年1月13日, 3月24日及5月26日,號召起數以百萬計群眾參與的反同性婚姻的大遊行「Manif Pour Tous」(全民遊行,其中3月24日的遊行據稱有140萬人次)。讓很多觀察人士感到吃驚的是遊行的主辨者不是保守的宗教人士和老年人,當中三名主要的發言人是金髮喜劇明星 Frigide Barjot,同性戀者及無神論者Xavier Bongibault及原本支持總統奧朗德,但對其硬推同性婚姻法案感到失望的Laurence Tcheng。他們堅持「兒童的權利凌駕擁有兒童的權利」,即使在同性伴侶領養兒童的法案通過後,仍會繼續抗爭。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出「多元成家」方案後,隨即引起某些宗教團體和傳統觀念團體的反對。2013年11月30日,「下一代幸福聯盟」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行了「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活動,反對「多元成家」方案。訴求維持傳統家庭定義,以及保護兒童權利。主辦方表示有20-30萬人參加了此次遊行。
同性婚姻在15個國家受到全國性的認可。在美國,同性婚姻也已經被聯邦政府承認,但各州仍掌握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權利。目前在全美50個州中有15個州以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承認同性婚姻。在墨西哥,同性婚姻可以在墨西哥城、Quintana Roo以及Chihuahua舉行,並受到全國認可。以色列不承認在其領土上舉行的同性婚姻,但是承認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合法進行的同性婚姻。
多元成家議題越炒越熱,已趨近白熱化。由成大學生會統計的「同性婚姻支持度民意調查問卷」,按照各學院人數比例對全校做抽樣調查,顯示同性婚姻的支持率高達91.80%;然而若依採樣較全面的民調指數,「中華21世紀智庫」委託「聯合報系民意調查中心」執行的民調數據指出,目前台灣民眾仍有63%反對同性結婚,主張一男一女的婚姻。
那麼,雙方連署人數又如何呢?由伴侶盟推動的多元成家連署活動,截至11月27日的連署人次為139400,其中包括網路連署126917人、紙本連署12022人、Line連署384人、手機連署77人;另外由護家盟推動,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方案」的連署人數,已經突破五十萬人,達522635人,為多元成家連署人數的近四倍,其中包括網路連署189276人、紙本連署333359人。
由以上四個數據可推測,支持多元成家者多屬善用網路社群的年輕人,因此透過網路連署的人幾乎為紙本的10倍;而反對多元成家者中,雖多為三十歲以上擁有家庭、子女者,仍亦不乏年輕人擁護一男一女婚姻,光透過網路連署的人數,就已超過支持多元成家的連署總數。
修訂972民法草案雖然在許多民眾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但是數據會說話,經過數月的辯論與討論,支持一男一女婚姻的人數不斷增加,從一讀通過時只有二十餘萬人連署,至今已達五十萬人,而多元成家的連署人數卻持續停留在十三萬人。是否要繼續進行修法?恐怕立法委員必須重視這為數不小的民意。
關鍵的10年,關鍵的1/4
然而,台灣社會對同性婚姻並非一開始就抱持正面態度,根據本次調查,民眾對於同性婚姻合法的態度在十年間有重大轉變,受訪民眾自陳在十年前無法接受同性婚姻或沒有意見,但現在轉而支持的比例高達29%(超過1/4),使得贊成同性婚姻的比例從十年前的25%翻漲一倍到53%,衝破五成。(註2)
而民眾自認轉變態度的理由,最高的兩項都與相信自由與平等的價值有關(「相信同性戀者應該擁有平等的權利」為76%、「每個人都應該有自由選擇與相愛的權利」為83%)。可見,台灣社會在同志運動與性別教育大力推展十年後(台灣在2003年第一次於台北舉辦同志大遊行至今,已經邁入第11年;性別平等教育法自2004年通過以來,也實施滿十年),民眾對於同性婚姻的看法已產生關鍵性的轉變,從過去認為同性戀是「不好的事」轉變為肯定同性戀者應享有平等成家的權利。
至於哪些人容易成為關鍵的1/4?調查顯示,越年輕、學歷越高、越沒有明確宗教信仰的民眾,在對待同性戀者的態度上越趨開放,也越容易改變對同性婚姻的負面態度。20-29歲的受訪者高達78%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大學教育程度以上的受訪者則有超過七成抱持支持態度,沒有宗教信仰者則有58%支持同性婚姻合法。
此外,越能贊同「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國家要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是時代趨勢,我國也應該順應潮流」及「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一樣,可以成為好家長」的受訪者,越容易從不贊成轉而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反對者的樣貌–少數的意見,巨大的聲響
值得注意的是,擁有基督教或天主教信仰的民眾,反對同性婚姻的比例均明顯偏高(基督教有58%抱持反對、天主教有75%抱持反對),但若從人數來看,信奉基督教與天主教的民眾人數僅有6%,其中特別反對同性婚姻的宗教人士人數雖少,其在社會上製造的反對聲音卻非常不成比例的大聲,顯示其等佔據了特別的發言位置、資源與機會。
自從伴侶盟公開宣布九月要將草案送入立法院後,已經接獲不少民眾投訴接到所屬教會的代禱通知,或是號召反對連署的動員信件,這些文件透露出教會對於同性婚姻與多元成家的恐懼與無知,甚至不惜採取抹黑、運用不實言論製造社會恐懼的手段,企圖阻擋台灣多元性別者爭取平等成家權利。
我們不禁要問,當這些宗教人士不斷強調台灣應該堅守「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傳統家庭價值時,要如何回應台灣社會原本就存在的多樣家庭?當教會為了打擊同性伴侶家庭,而不斷強調家庭應該要有一個爸爸、一個媽媽才正常時,要如何回應台灣社會逐漸增多的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難道這些非典型一夫一妻的家庭就不正常、不圓滿、不適宜養育子女?
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憲法保障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以及各宗教的平等,因此,即使信仰基督的群眾再少,在我國法制下仍包容其宣揚教義的自由與權利。然而,當基督教義與台灣法制有所衝突時(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保障多元性別學生的平等受教權,並規定各級學校均應推行性別平等教育,其中包含認識多元性別),我們必須堅持,台灣不是一個「聖經」治國的國家,任何宗教信仰都不能凌駕我國法制之上,任何教義都不能成為阻擋多元性別與多元家庭獲得平權的理由。
從民調結果中,尚有35%的基督徒、25%的天主教徒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因此我們相信仍有許多教徒具有開放心胸,堅持多元性別者的平等權利。希望那些不斷動員群眾反對多元成家運動的宗教領袖,應多傾聽教友們的不同意見,不要再一意孤行偏執地反對。
台灣自1986年祁家威先生孤軍奮戰,要求同性伴侶應當可以平等結婚的那一刻到現在,已經27個年頭過去,這多年來我國政府不斷以「缺乏社會共識」為由企圖推託其保障人權的責任。十年前,我們或許受困於民調支持度不到三成,但關鍵十年後的今天,所有的民調結果都已指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我們看不出來台灣政府到底還能用什麼理由繼續延宕立法。
伴侶盟歷經三年多,僅靠著民間微薄的資源,完成了台灣政府研究十多年也沒有寫出的民法修正草案,希望九月送入立法院後,朝野立委可以不分顏色,共同成就台灣人民多元成家的夢想。
此份電訪民調是由伴侶盟志工擔任訪員,於聯合報民調中心執行,以全台家戶電話進行隨機抽樣,受訪者限定於20歲以上。總計有效樣本為627人,訪問成功率為32%,在95%的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約3.9個百分點。排除填答不完整的受訪者資訊後,總分析樣本數為567人,分析結果皆經過加權處理。
11月30日「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集會順利平和落幕,但後續出來的新聞報導卻非常的「不平靜」。姑且不論這個活動的焦點,完全被主流媒體忽視與模糊,更有許多刻意抹黑的言論滿天飛。如同運團體要入場,卻遭到惡意攔阻;如有些人將海報弄成斗笠狀,以遮去艷陽,卻被某些有心人士說成「3K黨」,這狀況真的只能套句自古以來有名的成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每年在台灣舉行的同志大遊行,不見任何人進入鬧場,或持反對標語進入遊行隊伍中,為什麼?反對者當然可以這麼做,但不做的原因是:那是人家的場子,為展現民主素養,他們有權去遊行。反過來要問,「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凱道集會,主辦單位也是合法申請,試圖進入鬧場者還能義正詞嚴的說:「糾察隊違法限制人權?」令人質疑的是,這法所為何來?安排糾察隊,能適用在台灣各式各樣的集會遊行中,唯獨就不能用在「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活動中?否則就等著法院見!?
活動當日,艷陽高照,民眾堅持在陽光下和平靜坐,為自己的立場發聲,不少人發揮創意,將海報弄成斗笠狀戴在頭上,以遮去炙熱的陽光,卻被有心人士說成「3K黨」。試問:在萬聖節戴著巫婆帽到處走的人,也是3K黨嗎?(擷取:今日基督教報)
4.最後,如本草案這般有同性婚,又有多元伴侶,且都能共同收養子女的狀況,全世界能夠媲美的大概只有荷蘭了,若再加上多人家屬,則我國大概是領先全球,舉世獨創。開放文明如歐洲,對於此類議題討論甚多甚久,社會風氣相較成熟許多,都未能如此。我國對於此類議題接觸時間與社會成熟度是否已與歐洲相當?本草案是否過於躁進?
又多人家屬制度否定了「親屬」作為家屬的基礎,與我國固有的傳統家族文化落差甚大,且幾無實益(詳見另一篇專論多人家屬之文)。我國乃華人社會,此種傳統與家族文化是否要輕易揚棄?是否所謂傳統就是迂腐,過時,對社會沒有益處?昔日中國文化大革命,也舉著人權,文明,進步的大旗,將當時的傳統文化和價值倫理都破壞殆盡,當時看不出破壞傳統的後果,但是時至今日,不難看出文革對中國長久而深遠的負面影響。
或許,有些傳統文化,看似沒有益處,也說不出什麼道理,但還是值得我們保存與守護?希望讀者三思。
我們手上的聖經是可靠、無誤的神的話語嗎?若放棄聖經無誤的堅持,基督教的信仰就轉向以人為本,而非以神為本,真理的根基就崩潰了。受過神學訓練的信徒均知道,聖經無誤的意思是:聖經的原稿(底本)是聖靈所默示的,因此,是無誤的、神的話語。本書乃是希望華人教會能堅守無誤論,不被啟蒙運動的世界觀或方法論所動搖。